國立臺中技術學院97學年度技術校院四技二專推薦甄選入學
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公告
應注意事項:
1.考試日期:
筆試時間:10:30至12:10分止。
面試報到時間:依各系排定時間。
2.筆試試場:本校翰英樓。地址:40401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129號。
面試報到地點:如下。地址:40401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129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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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試之系 |
面試報到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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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通管理系 |
弘業樓8樓6802教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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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媒體設計系 |
昌明樓4樓4410教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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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閒事業經營系 |
中商大樓8樓7801教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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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設計系 |
昌明樓4樓4405教室 |
3.參加筆試(面試)時請攜本通知單及身分證(或駕照、貼有照片之健保IC卡)正本應考。
4.考生逾時未參加面試或筆試者,視同放棄資格,不得參加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,亦不得錄取。
5.未盡事宜,請參閱「九十七學年度技術校院四技二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」之說明。
6.本校聯繫電話:04-22195110教務處綜合教務組,傳真機號碼:04-22195111。
8.本校筆試科目ㄧ覽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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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
ㄧ、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身分證入場,身分證未帶、遺失或相片脫落污損者,可備妥其他證明身分(如駕照或貼有相片之健保IC卡)之證件,以便監試人員核對是否為考生本人;如監試人員認為有必要時,得請考生於完卷後至試務中心拍照存檔,考生不得拒絕,否則該科不予計分。
二、考生於考試入場鈴(鐘)聲響後應即入場,不得停留場外,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。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,考試開始五十分鐘內不得出場,強行入場或出場者,該科不予計分。
三、考生必須按編定座號入座應試,違者該科不予計分。考生入座後,應將「身分證件」放在考桌左上角,以便查驗;且須將姓名及准考證號碼填寫於試題上並立即檢查與座位上之資料,是否完全相同。
四、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,於考試時在考生簽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筆簽名,考生不得拒絕,否則取消考試資格,考生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。
五、考生在考試進行中,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,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,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。
六、答案卷作答限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,可使用修正液(帶)。除橡皮擦、無色透明無文字墊板外,可自行準備直尺、三角板。
七、參加室內設計系之考試需自備下列工具:直尺、比例尺、素描用鉛筆、彩色鉛筆及麥克筆。
八、考生除上述規定必用之文具外,不得攜帶(如桌面上、抽屜中、桌椅下或隨身攜帶等)其他簿籍、紙張、發聲設備、計算機、記憶工具、通訊設備(呼叫器、行動電話、MP3等)、電子翻譯機、個人PDA、電腦、數位相機或任何足以影響考試公平性之物品入場應試,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三分,至零分為限。並經勸止不理者,除收回答案卷外,違者該科不予計分,惟考科須用計算機時,則由招生委員會提供。
考生攜帶入場(含臨時置物區)之手錶及所有物品,若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、安寧者,仍依前項規定議處,惟臨時置物區物品保管之責由考生自負。
九、考生應依照試題及答案卷規定作答之範圍內作答,違者該科不予計分。
十、考生不得左顧右盼、意圖窺視、相互交談、抄襲他人答案,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,或自誦答案、以暗號告訴他人答案,如經勸告不聽者,該科不予計分。
十一、考生不得在考桌上、文具上、身分證上、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相關科目之文字、符號等,違者該科不予計分。
十二、考生不得將答案卷污損、摺疊、捲角、撕毀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、符號,違者該科不予計分。
十三、考生不得將試題及答案卷攜出或投出試場外,違者該科不予計分,情節嚴重者,並得取消考試及錄取資格。
十四、考生於考試時間結束鈴(鐘)聲響畢時,應即停止作答,靜候監試人員收取試題及答案卷,違者該科扣減二分,其後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者,除收回試題及答案卷外,再扣減三分,至零分為限。
十五、考生除非經監試人員許可,否則一經離座,即應將試題及答案卷交監試人員點收,違者該科不予計分。
十六、考生已交試題及答案卷出場後,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、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,經勸止不聽者,該科不予計分。
十七、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、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,違者初次警告,如勸告不理,則勒令出場(如在考試五十分鐘內,得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),該科不予計分,拒不出場者,取消其考試資格。
十八、考生不得有傳遞物品、交換試題、答案卷情事,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。
十九、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,或有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,亦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,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。
二十、如遇重大天然災害足以影響本項測驗試務時,由招生委員會透過本校網路發佈本校之緊急措施消息。